近日,住建部正式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如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区域,日照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生活用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和或地下室;防护栏设计净高不应小于1.3米等,这些是必须严格执行。从修订文件来看,托儿所、幼儿园所在楼层要求、建筑面积要求、以及针对不同年龄段的班额人数要求、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要求等都有放宽。
以下为原文件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9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