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娃容易带娃难?江西省出台文件,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2020年03月02日 1179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到今年年底,全省各设区市将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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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有三大重点任务:


1、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体系,例如大力发展社区照护服务、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等。


2、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制度。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保障体系,涉及到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体系


1、加强家庭健康育儿指导。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为辖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评估、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2、大力发展社区照护服务。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3、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社会资本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制度体系


1、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3、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监督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保障体系


1、规划设施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加强用地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有关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完善优惠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可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4、加强人才培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


5、保障家庭权益。落实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规定,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推进部门协调、强化示范引领和加强信息化建设。


本文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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