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教育厅等部门发布新修订《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记者 许祖华)